(2015)莱城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纪辉与徐敬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辉,徐敬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刘纪辉。被告:徐敬春。原告刘纪辉与被告徐敬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纪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