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楚某某(又名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楚某某之母。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5年7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长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