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敖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敖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860号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组织机构代码55679030-0。被告:敖东,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敖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为153.5元,由原告重庆锐能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