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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赖海术与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海术,胡建军,刘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23-1号申请人赖海术,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胡建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刘英姿,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胡建军之妻)申请人赖海术因与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赖海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的财产在180万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赖海术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韶山西路2XX号岭南大厦X号门面房屋(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50116**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赖海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赖海术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韶山西路2XX号岭南大厦X号门面房屋(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20150116**号)申请人赖海术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