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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梦军诉被告王洋彬、袁树琼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梦军,王洋彬,袁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86-2号原告付梦军。被告王洋彬。被告袁树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梦军诉被告王洋彬、袁树琼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梦军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王洋彬、袁树琼的财产在限额人民币550,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洋彬、袁树琼的财产在限额人民币55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岑永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