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胜达汽车美容护理中心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胜达汽车美容护理中心。经营者蔡莉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G000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胜达汽车美容护理中心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违法行为通知书与现场笔录中,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胜达汽车美容护理中心的经营者均为杨广建,而在被执行人基本信息中显示经营者为蔡莉娜,由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胜达汽车美容护理中心的性质记载为个体,该店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的记载出现矛盾,属于违法行为主体不清,不能认定被执行人是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