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启刚与王守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刚,王守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刘启刚,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义东,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艳,女,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刚与被告王守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刘启刚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