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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启刚与王守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刚,王守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刘启刚,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义东,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艳,女,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刚与被告王守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刘启刚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