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廖炳清与廖学明、廖学森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炳清,廖学明,廖学森,廖学群,廖学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19号原告廖炳清,男,192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廖建平(廖炳清之子),男,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廖学明,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廖学森,男,1957年8月16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廖学明(廖学森之兄),男,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廖学群,女,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廖学钢,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炳清与被告廖学明、廖学森、廖学群、廖学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炳清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炳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炳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炳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懋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