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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史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武某甲,农民。原告史某诉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农历9月17日生一那好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互不相识,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性格怪癖,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打原告和孩子。去年农历10月8日,被告因一句话就对原告又打又骂,遍体鳞伤,被逼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史某要��: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武某甲未作答辩。原告史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2、(2014)成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9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武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武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另查明,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至今未和好。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且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关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孩子抚养问题,为使孩子健康成长,在不随意改变孩子成长环境条件下,婚生男孩武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女孩武某丙由原告自行抚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及分割共同财产问题,原告自愿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四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武某乙由原告史某自行抚养;婚生男孩武某丙由被告武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人民陪审员  李宗信人民陪审员  段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