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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五甲(大连)计算机系统研发有限公司与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甲(大连)计算机系统研发有限公司,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初字第63号原告五甲(大连)计算机系统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龙园3号1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孙凯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福胜,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中核大厦一楼。诉讼代表人王洪柱。原告五甲(大连)计算机系统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本案经本院报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裁定如下:本案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邓宏涛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