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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岩与吴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岩,吴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02号原告:胡岩,男,1970年1月4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平,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负责人:祝自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岩与被告吴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扣押邓丽和陈丰自事故保险理赔款中返还给吴国平的垫付款48068.53元。本院认为,原告胡岩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邓丽和陈丰自事故保险理赔款中返还给吴国平的垫付款48068.53元。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