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与马俊英、杨七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马俊英,杨七思,赵小改,杨立军,张红巧,张红林,崔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6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住所地清苑县县城。法定代表人王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俊英。被执行人杨七思。被执行人赵小改。被执行人杨立军。被执行人张红巧。被执行人张红林。被执行人崔素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清苑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俊英、赵小改、杨七思、杨立军、张红巧、张红林、崔素敏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清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清苑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红林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