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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842号原告陈某甲,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阮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