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王某。被告余某。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远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