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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大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0298号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2月14日生,农民,住义县。被告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王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贞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