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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时振鸿与被告于青军、刘彦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时振鸿被告于青军被告刘彦璞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振鸿与被告于青军、刘彦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振鸿撤回对被告于青军、刘彦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滑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