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沈某1,男,生于1935年3月9日,汉族。被告沈某2,男,生于1959年7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诉被告沈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5月28日开庭审理,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某1负担。审 判 长 朱正栩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