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李江及一审被告阜新惠民集团祥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李江,阜新惠民集团祥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薛庆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红岩,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江一审被告:阜新惠民集团祥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白佩忠,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江及一审被告阜新惠民集团祥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鑫业公司与祥泰公司于2007年签订承包合同,祥泰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鑫业公司在朝阳的三个锅炉房。鑫业公司与祥泰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祥泰公司在承包期间自主采购供暖所需燃煤,并依据承包合同与鑫业进行结算。李江所送燃煤是给承包方祥泰公司承包的锅炉房送煤,李江与祥泰公司之间发生煤炭买卖关系,与鑫业公司之间没有煤炭买卖关系。(二)李江举证的《煤炭购销合同》是当时以购煤为由申请银行贷款所用,并未实际履行,并不是对《承包合同》的变更,祥泰公司与鑫业公司之间实际履行的仍是《承包合同》。退一步讲,即使《煤炭购销合同》是真实的,该合同双方是鑫业公司与祥泰公司,与李江没有任何关系。(三)李江提供的煤炭检斤单注明货主是阜新白书记(祥泰公司法人、书记),送货地点祥泰公司承包的锅炉房,说明祥泰公司自己采购燃煤,李江是给祥泰公司送煤,并不给鑫业公司送煤。(四)祥泰公司给李江出具的欠条不合逻辑,不符合事实,祥泰公司无权确认鑫业公司是否欠款,该欠条是祥泰公司与李江合谋转嫁责任的产物。(五)鑫业公司在原审中提供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孙强煤款伍万元(李江给孙强运煤款,孙强有签字),收款人:李江,收条下方注明: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000640660068517,姓名,李江”孙强是祥泰公司的总经理,是祥泰公司承包鑫业公司锅炉房的经营者。从李江出具的收条可知,李江与孙强之间存在运煤、结款的关系,与鑫业公司没有买卖关系。在原审期间质证过程中,李江否认该收条为其本人所书写,但又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亦不申请文检鉴定,原审法院却认定成是鑫业公司给付李江煤款,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李江是给祥泰公司送煤,与鑫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煤炭买卖关系,不存在结算关系,应驳回李江的诉讼请求。鑫业公司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鑫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江提交意见称:李江与鑫业公司之间存在口头协议,李江将煤炭送到鑫业公司的锅炉房,鑫业公司应支付煤款,祥泰公司是自愿承担连带责任。鑫业公司曾经支付李江5万元煤款,但鑫业公司提供的收条是伪造的,不是李江本人所写。李江不是涉案《煤炭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李江起诉时提交该份合同是想参照该合同的内容计算煤款。祥泰公司提交意见称:孙强当时是祥泰公司当时法人、总经理。孙刚是孙强的哥哥,是祥泰公司派驻到朝阳供煤的代表。孙刚曾经代表祥泰公司与鑫业公司签过《承包合同》,时间是2007年9月28日,但后来祥泰公司与鑫业公司又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实际履行的是《煤炭购销合同》。祥泰公司给锅炉房送煤5万多吨,鑫业公司未给过祥泰公司煤款。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鑫业公司应否给付李江652741元的煤款。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江将价值702741元的煤炭送到鑫业公司所有的锅炉房并收到鑫业公司给付的5万元煤款这一基本事实。虽然鑫业公司主张是祥泰公司采购李江提供的煤炭,祥泰公司与李江之间形成煤炭买卖关系,应由祥泰公司给付李江煤款,但鑫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依据李江提供的鑫业公司与祥泰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供暖公司煤炭检斤验收单”、祥泰公司出具的“欠条”、鑫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便条”等证据,结合庭审中李江及祥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及鑫业公司与祥泰公司之间就“承包合同”亦或“煤炭购销合同”至今未进行最终结算等情况,判决鑫业公司给付李江652741元的煤款,祥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如鑫业公司与祥泰公司尚存其他争议,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综上,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朝阳鑫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