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晓青与孙成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青,孙成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杨晓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益南。被告孙成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青与被告孙成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青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杨晓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