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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晓青与孙成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青,孙成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杨晓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益南。被告孙成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青与被告孙成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青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杨晓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