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孟庆虎,灵宝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某某,男,1979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