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承德鹏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鹏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承德鹏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桂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子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民。原告承德鹏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鹏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鹏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