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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石家庄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崔保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崔保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石家庄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区永安村。法定代表人,王世彦,男,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1301241961********。委托代理人郭玉环。被告崔保正。原告石家庄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保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会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玉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保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12月8日,原被告之间发生业务关系,至2014年3月31日止,被告欠原告饲料款总额为431500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3350元,尚欠原告货款19815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8150元及利息。被告崔保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崔保正分六次从原告处取饲料,即2013年12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拉饲料40吨,欠款70000元。2014年1月29日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2014年2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拉饲料38吨,欠款57000元。2014年2月17日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2014年2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拉饲料40吨,欠款70000元。2014年3月3日给付原告货款5100元;2014年3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拉饲料39吨,欠款68250元。2014年3月4日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2014年3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拉饲料56吨,欠款98000元。2014年3月4日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拉饲料39吨,欠款68250元。2014年3月6日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另外,2014年3月29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2014年4月2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250元,2014年12日22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以上被告从原告处拉饲料数量共计252吨,金额431500元,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3350元,尚欠原告货款198150元。以上有被告给原告打的欠条、原告提交的双方发货明细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崔保正欠原告石家庄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81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被告崔保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崔保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81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7日算起至执行完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7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承担803元,被告崔保正承担21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