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伟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东,甘金平,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92-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东。被执行人甘金平。被执行人宋丽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宁证字第336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鄂咸安执字第0069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甘金平、宋丽娟位于xx市xx路70号,2幢-1层-101号地下室,并责令被执行人甘金平、宋丽娟在十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金平、宋丽娟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甘金平、宋丽娟位于xx市xx路70号,2幢-1层-101号地下室(房产使用权证号:XX市房权证XX字第x**号,建筑面积1126.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2)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160.78平方米)用予清偿其应承担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