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吴某。被告: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