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尹某甲、尹某乙与吴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尹某甲。原告尹某乙。两名原告法定代理人尹某丙,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4********,住址同上。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好,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郑岩,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70********,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号。原告尹某甲、尹某乙与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甲、尹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尹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好、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甲、尹某乙诉称,尹某丙与吴某××××年结婚,婚后2007年2月2日生原告尹某甲、2009年2月7日生原告尹某乙,2013年10月,尹某丙与被告吴某通过民政局离婚,原告尹某甲、尹某乙跟随父亲尹某丙生活。被告吴某于2015年2月16日离家,至今对原告不管不问,致使原告生活困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自2015年4月份起每月支付两名原告抚养费1000元(每人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吴某辩称,1、其与尹某丙结婚后,尹某丙不务正业,赌博成性,从未贴补家用,有了孩子以后,孩子的费用全身被告承担,尹某丙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2、离婚后,因尹某丙纠缠导致没有正式工作,生活也比较困难。3、根据离婚协议,尹某丙和吴某是自愿离婚,孩子由其父亲尹某丙抚养,抚养费等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没有理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尹某丙与被告吴某于2013年10月21日在连云港市海州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内容为尹某丙与被告吴某婚生女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全由尹某丙抚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归尹某丙承担,吴某可以随时带两个女儿外出。现因被告吴某于2015年2月16日离开尹某丙家,尹某甲、尹某乙生活无人照顾诉至法院。原告提供了夏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尹某丙在家带着尹某甲和尹某乙,靠种承包田生活,家里生活困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尹某甲和尹某乙的父母都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到原告尹某甲和尹某乙年龄尚小,原告母亲没有固定工作,生活也比较困难等因素,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尹某甲和尹某乙共计抚养费600元,至尹某甲和尹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我,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