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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明添与张发和、卢祥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陈明添,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阙韵滨,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发和,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陈发荣,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祥添,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添与被告张发和、卢祥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添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添以欲与被告张发和、卢祥添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陈明添负担。审判员江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