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与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凤栖路。法定代表人刘大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宏,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金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鄂云土资征字(2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鄂云土资征字(2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竞得编号为云梦县Y(2011)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3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交付土地后,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给付该出让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600万元,不能按时支付的,每日按1‰缴纳违约金。后被执行人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给付5000万元,余款5600万元一直未付。2014年12月25日,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鄂云土资征字(2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决定:对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金5600万元,并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同时,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向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并告知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权利。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27日,云梦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催告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鄂云土资征字(2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国土资源局鄂云土资征字(2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