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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铁钢诉王育红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钢,王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张铁钢,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裕祥融城小区。被执行人王育红,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农监局副局长,住辽宁省大洼县劳动监察家属楼3-202室。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张铁钢与被执行人王育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轮候查封,等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