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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39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7日。被告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索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弋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