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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商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198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松青,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北90号。法定代表人麦兆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振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