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山东省邹平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山东省邹平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216-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山东省邹平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某某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山东省邹平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省邹平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张延行人民陪审员 田学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