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克东与姜拥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东,姜拥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刘克东。被告姜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东与被告姜拥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协议,被告姜拥军已经偿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姜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1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