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初字第0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与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万星畜牧有限公司,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张秀华,吴彬,黄银之,韩勇,张宇,王香梅,张慧,孙云楼,陈凤侠,王吉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初字第00109-2号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12号。负责人陈永,该支行行长。被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许利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万星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庄圩村。法定代表人陈广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黄银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大孙村。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负责人张秀华,该经销处投资人。被告张秀华,男,1965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5********,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政府宿舍***号。被告吴彬,男,1982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2********,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双沟村南沟涯庄*组***号。被告黄银之,男,1962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2********,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戴圩村镇王场村*组***号。被告韩勇,男,1971年1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1********,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大孙村大孙街*组***号。被告张宇,男,1987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政府宿舍***号。被告王香梅,女,1960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0********,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三汊河路阳光别墅****号。被告张慧,女,1994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4********,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三汊河路阳光别墅****号。被告孙云楼,男,1956年1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6********,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陈楼镇左西村左西庄**组***号。被告陈凤侠,女,1969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9********,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万兴东路外经局宿舍*楼*单元***室。被告王吉永,男,1975年4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小坊上村*组***号。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与被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万星畜牧有限公司、江苏鹏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富辉华木材经销处、张秀华、吴彬、黄银之、韩勇、张宇、王香梅、张慧、孙云楼、陈凤侠、王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涉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类案件由邳州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