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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双兰与邓清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双兰,邓清林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2号申请人蒋双兰,女,生于1978年10月2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邓清林,男,生于1970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蒋双兰与申请人邓清林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双兰与申请人邓清林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蒋双兰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279元,由双方当事人确认无异议。二、当事人邓清林自愿赔偿蒋双兰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60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付清。三、当事人蒋双兰收到赔偿款26000元后,自愿放弃其他要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当事人邓清林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当事人蒋双兰的两轮摩托车、邓清林的鄂N6QL**轿车修理费各自承担。五、当事人蒋双兰、邓清林的拖车费、停车费各自承担。六、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蒋双兰与申请人邓清林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