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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青山与无锡市顺时金属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青山,无锡市顺时金属制品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汪青山。被告无锡市顺时金属制品厂,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金桂路18号。投资人浦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青山与被告无锡市顺时金属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青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青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无锡市顺时金属制品厂负担(已支付)。代理审判员  杨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