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周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松,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