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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詹朝臣与黄媛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朝臣,黄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詹朝臣。被告黄媛媛。原告詹朝臣诉被告黄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詹朝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黄媛媛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自有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詹朝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媛媛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债权、股权收入;二、对担保财产原告詹朝臣所有的鄂C×××××奥迪牌小轿车之权利转让、抵押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