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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威与沈阳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沈阳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459-1号原告张威,男,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焦锋、王晓凤,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巴武杰。被告赵波,男,汉族,住吉林省磬石市烟筒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与被告沈阳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波、沈阳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波、沈阳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英湛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街x号,建筑面积为189.3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查封担保人郄晓熙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某路x1,建筑面积为36.7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查封担保人黄浩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路x2,建筑面积为274.44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金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