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保字第5039号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家鑫。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因《天津金隅悦城(雅悦园)工程钢筋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根据申请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三千一百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