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庭与张朝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张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朝民,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关于征缴被执行人张朝民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朝民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朝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