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崔某某未到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