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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给付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计6000元整。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据了解,被执行人再婚又生育子女,现阶段暂不宜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或待下一年度未给付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执字第197号执行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