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惠民与郑张兴、庞正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民,郑张兴,庞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陈惠民,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郑张兴,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庞正坤,男,住阳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张兴、庞正坤应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惠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正坤的工资账户,以执行标的6269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相关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大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