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国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庆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李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庆及在逃的林旭、“豆”(具体情况不详)预谋盗窃车辆油箱油料,并商议由被告人李国庆驾驶作案车辆,林旭负责撬油箱、插油管及销赃,“豆”配合盗窃作案。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李国庆先后伙同林旭、“豆”盗窃作案六次,盗值21044元。其中:1、2014年10月24日晚零时许,被告人李国庆伙同在逃的林旭、“豆”驾驶白色东风裕隆纳智捷越野车携带作案工具油泵、管子、油桶,在本市临渭区故市镇南师街道加油站,将失主杜胜利停放在该加油站靠近公路处的车号为陕E52**挂的蓝色奥龙半挂车货车油箱内价值1503元的柴油盗走。2、2014年11月14日晚零时许,被告人李国庆伙同林旭、“豆”驾驶租赁的黑色狮跑越野车携带作案工具油泵、管子、油桶,在渭南市城北310国道与民生街十字向西约300米处,将失主王俊辉停放在公路北的车号为豫C736**号货车油箱内价值2000元的柴油盗走。3、2014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庆伙同林旭驾驶白色东风裕隆纳智捷越野车携带作案工具油泵、管子、油桶,在310国道渭南与华县交界处,将失主荆治国停放在公路边的车号为豫M639**的货车油箱内价值1798元的柴油盗走。4、2015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庆伙同林旭、“豆”驾驶黑色狮跑越野车携带作案工具油泵、管子、油桶在合阳县城西环路与北环路口,将失主郭鹏、周晓伟停放在路口东北角处的两辆东风大力神货车油箱内价值2797元的柴油盗走。5、2015年1月13日晚零时许,被告人李国庆伙同林旭、“豆”驾驶租赁的黑色狮跑越野车携带作案工具油泵、管子、油桶,在蒲城县东环路瑞祥花园小区门前,将失主雷胜利停放在该小区门前公路边的货车油箱内价值2248元的柴油盗走。6、2015年1月14日晚零时许,被告人李国庆伙同林旭、“豆”驾驶租赁的黑色狮跑越野车携带作案工具油泵、管子、油桶,在310国道华县莲花寺段中国石油加油站东出口,将失主段少伟停放在此的车号豫CE07**号货车油箱内价值498元的柴油盗走。后又驾驶自己的白色纳智捷越野车返回现场将该货车装载的价值10200元的17袋核桃盗走。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证实,失主杜胜利、王俊辉、雷胜利、段少伟、郭鹏、荆治国分别报案称柴油等物被盗。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李国庆到案接受讯问后,于2015年1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3、失主杜胜利陈述,2014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他从韩城拉了一车钢材给西安送,当车行驶到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南师街道时,他把车停在南师加油站旁边,在车上睡着了,等他早上醒来准备走时,发现车里面没油了,油箱盖被撬坏,他就打电话报警了。他从韩城走时加满一箱油约360升0号柴油,车里应还剩260升油,价值1700元左右。4、失主王俊辉陈述,2014年11月13日22点左右,他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736**的货车从洛阳到四川,由东向西行驶到渭南市临渭区民生街与310国道十字向西300米处,车坏了停在路边,他修到14号凌晨一点多也没有修好,就上车在驾驶室睡着了,他的另一个司机5点多起来小便,发现油箱盖在地上,车里的柴油被盗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他车被盗0号柴油大约2000元左右。5、失主雷胜利陈述,2015年元月13日早上10点多,他的大车就在晚上8点停放在蒲城东环路瑞祥花园东门的人行道上,1月12日晚上8点左右他在五陵路天森加油站加了2300块钱的油被别人偷了。6、失主段少伟陈述,2015年1月14日凌晨3点多,他将车(车牌号豫CE07**,红色解放)停放在华县莲花寺中石油加油站内东边,他在车里睡觉,早上8点多他醒来就发现车的油被盗了,车上500元左右的柴油,20多袋核桃,每袋60个,大约价值12000元左右,他就打了110报警。7、失主郭鹏陈述,2015年1月8日晚11点30分,他和他朋友周晓伟分别驾驶一辆“四桥”卡车,从和家庄独店拉着石头回到合阳县城,他俩把卡车停在合阳县城西环路与北环路十字路口东北角的人行道上就走了。到9日早上7点多,他们发现油箱盖被打开,油箱内没有油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他车有价值1500元的柴油被盗,周晓伟车有1200元的柴油被盗。他的车牌号是陕E852**,周晓伟的是陕E910**。8、失主周晓伟陈述,2015年1月8日晚上,他和郭鹏各自开了一辆“四桥”车从和家庄拉货回来,他俩把车一起停在合阳县城关镇武帝路东边的人行道上就去休息了,到第二天早上他上车把车钥匙插上后发现油表的指示表上显示油箱没有油了,油箱盖被撬了,油被偷了,他们就打电话报警了。他被盗1200多元的柴油,郭鹏被盗1500元的柴油。9、失主荆治国陈述,他的货车是一辆蓝色豫M639**号货车。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50分,他将自己的大货车停在陕西省渭南市程家加油站,当时他在车上睡觉,睡醒后看表是凌晨4点7分,他就开车往三门峡方向行驶,大约车跑了30多公里,行至华县孙庄变电站附近他的车就熄火了,他下车看油箱盖被人撬开了,油箱的油也没有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柴油300升,价值1800元。10、证人孟某某证实,他和李国庆是普通朋友,认识了有四、五年,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李国庆介绍他朋友租他的一辆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车牌陕A058**。用了一个月后,李国庆就把车还给他了,说租车费用随后再说,大概到了12月6、7号李国庆又提出租车,他就借给他,估计用了一个月左右,他就将车还给他并支付了他9000元现金,还他车时,他发现车上有油味。11、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李国庆说要租他房屋,当天就到断垣村六组他家房屋看好后,过了两天就给他付了半年的房租5000元,他就把钥匙给他了,听村里人说租他房后,白天门老是锁着,晚上才开车回租住房,所以几乎没有见过。1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及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国庆存放作案工具民房、民房内部;提取作案工具四个大型油桶、塑料薄膜、撬杠及偷来的车牌、扳钳、民房院内地面遗留的核桃;辨认作案现场照片。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国庆辨认,林旭就是伙同其盗窃柴油的人。14、作案车辆照片在卷。1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杜胜利陕E52**货车柴油260升,价值1503元;王俊辉豫C736**货车柴油346升,价值2000元;雷胜利大力神货车柴油389升,价值2248元;荆治国豫M639**货车柴油311升,价值1798元;郭鹏陕E852**货车柴油259升,价值1497元;周晓伟陕E910**货车柴油225升,价值1300元;段少伟豫CE07**货车柴油86升,价值498元,核桃17袋,价值10200元,共计21044元。16、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证明证实,同案犯林旭、“豆”经多方查找抓捕未果,林旭现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17、被告人李国庆供述,他林旭和“豆”商量好,盗窃的时候由他驾驶车辆,林旭负责撬油箱,插油管,“豆”平时偶尔驾驶作案车辆、插管子一事。他们作案时,先后驾驶过一辆白色纳智捷是他于2014年11月份在阎良区汽修厂花了7万元后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车牌为陕A1BH**,一辆黑色狮跑越野车是林旭从孟建朝处借的每月支付给9000元给孟建朝为租车费用,车牌是他们在阎良一带的车上偷的,作案工具是林旭在阎良买的,他们在车的后排及后备箱放有两个200升容积的白色油桶,还有一个小油泵,一根塑料管子,偷的油都是林旭卖后给他分钱。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他和林旭驾驶车辆从阎良出发沿107国道途经田市沙王桥,来到临渭区四马路啤酒厂一带,他们将啤酒厂门口停放的豫字牌照的大货车油箱油盗走,事后当晚林旭给他分了800余元。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凌晨2点左右,他开车带林旭、“豆”和偷油工具又到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一加油站附近,将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油偷了,林旭把柴油卖了后他分了七八百元现金。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钟,他开车带林旭、“豆”和偷油工具,在蒲城县一小区门口将一辆停在门口的货车油偷了,油卖了林旭给他分了800元。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多,他开车带林旭、“豆”和偷油工具在华县莲花寺310国道旁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盗窃了十几袋核桃和一辆货车上的两桶柴油。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他开黑色狮跑越野车带林旭、“豆”和偷油工具又到合阳县城西的路边,他们偷了两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这次林旭给他分了400元左右。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凌晨2、3点,他开车和林旭、“豆”拉着偷油工具又到渭南与华县交界处,看见一辆货车停在路边,他三人趁天黑司机睡着便把该车的油偷走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与他人相互勾结,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盗值为21044元,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庆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国庆在案发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