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亨水暖器材商行与孙江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亨水暖器材商行,孙江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义乌市华亨水暖器材商行。委托代理人:杨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江苗。原告义乌市华亨水暖器材商行诉被告孙江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华亨水暖器材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华亨水暖器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华亨水暖器材商行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瑞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