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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宋晓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宋晓静,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THOMASPHILIPPSASSE,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徐铭,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静,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王德华。本院受理原告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静、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宋晓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15日即向有管辖权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当日予以立案,早于原告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本案,故请求本案依法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宋晓静均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2015)第9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案依法应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