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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林祖年、陈珊娟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年,陈珊娟,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918号原告:林祖年。原告:陈珊娟。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智敏,浙江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寿锟,浙江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杰。原告林祖年、陈珊娟为与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娄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祖年、陈珊娟的共同���托代理人倪智敏、翁寿锟,被告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祖年、陈珊娟共同起诉称:2013年12月8日,被告因装修白塔人家2幢3单元503室房屋时缺乏资金向二原告借款150000元,承诺将于2014年6月8日还款,借款利率为半年期利率5.7%。借款到期后,被告声称无钱归还,又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先支付利息2500元,本金分三次还本付息,每两月还款一次。双方对具体还款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现二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8875元(按本金150000元,以年利率11.4%,自2013年12月8日暂计至2015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二份,证明2013年12月8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对利息和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被告周杰答辩称:本案的借款是真实的,借款的款项也收到了,是被告妻子林之涵收的借款,被告至今仅支付过2500元的利息,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现愿意归还剩余的本息。此外,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记不清楚了。被告周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周杰系二原告之女婿。被告因装修房屋需要资金向二原告提出借款,二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10月31日、12月5日向被告之妻林之涵汇款10000元、40000元、100000��,共计150000元。2013年12月8日,被告周杰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兹因个人财务紧张,向林祖年和陈珊娟借150000(壹拾伍万圆人民币)整。”同时确认收到二原告的借款150000元。2014年6月9日,被告周杰再次因上述借款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2013年12月8日,因白塔人家2幢3单元503室房屋装潢,向林祖年借款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利息5.7%,2014年6月8日还本付息。现在因资金实在困难,不能还款,经林祖年同意,先付清利息贰仟伍佰元整(2500),壹拾伍万元人民币本金以后分3次还清,每2个月还1次,第一次2014年8月8日还伍万元人民币加5.7%利息,第二次2014年10月8日还伍万元人民币5.7%利息,第三次2014年12月8日还伍万元人民币加5.7%利息,本借条借款人签字生效。”现二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审理中,被告认可本案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1.4%,并曾支付过利息2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周杰向二原告借款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原告亦已经完成了交付借款的义务,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周杰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已属违约,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林祖年、陈珊娟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祖年、陈珊娟利息18875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8日��已扣除利息25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本金150000元,年利率11.4%,自2015年3月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周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被告周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