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海宁市胜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程孙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市胜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催字第4号申请人:海宁市胜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程孙江。申请人海宁市胜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汇票付款期限已经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海宁市胜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因汇票一份(号码为2133341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嘉善冯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善县陶庄废钢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付款行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3年10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市胜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海宁市胜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祖国宏审判员 庄 育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