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5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下午,朱某某与“军哥”电话联系购买假证,随后交给“军哥”办假证所需资料及定金。当日20时许,“军哥”安排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区××超市正门附近,以350元的价格将一本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证书卖给朱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上述“重庆工商大学”印文是打印形成的,不是重庆工商大学使用的印章所盖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口信息,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指认记录,现场指认记录、照片,辨认笔录,组织机构代码证,鉴定书,情况说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二、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三、对扣押的伪造的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证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建容人民陪审员 邹雪琴人民陪审员 寇丽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浩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