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开兵与上海颖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周开兵。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颖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兵与被告上海颖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周开兵负担。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